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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等到湖北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等到湖北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970号)




湖北省文化厅:
你厅鄂文化办[2008]23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湖北新建演出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音娱乐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邀请韩国歌手蔡妍、米娜、具俊晔、李珉宇及TAKE组合,于2008年11月15日到湖北武汉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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