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未成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08〕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提高我市未成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标准调整问题。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未成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筹资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二、关于所需资金问题。提高标准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和县(市)区级财政补助经费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的通知》(榕政综[2007]249号)精神执行。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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