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注销顺昌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
(闽质监质〔2008〕569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为保持检测机构获证时的能力和水平,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证书后的三年内应接受监督评审。
顺昌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因自身因素无法正常开展日常工作,不参加我局组织的监督评审安排,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经研究,决定注销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自即日起,顺昌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未经重新认证不得出具带有资质认定标志的检测报告,否则将依法查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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