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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哈萨克斯坦热马赞・斯坦本哈孜耶夫一行3人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哈萨克斯坦热马赞・斯坦本哈孜耶夫一行3人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8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8]2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江阿湾演艺有限公司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歌手热马赞・斯坦本哈孜耶夫等一行3人,于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到新疆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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