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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中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中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8〕1332号)




张晶、孙明杰:

你们提交的北京中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北京中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张晶出资450万元,出资比例为90%;孙明杰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1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A座212。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张晶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马志强的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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