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宝严寺大殿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1002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宝严寺大殿保护规划申请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08〕16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宝严寺大殿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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