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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条例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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