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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技术贸易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贸易的经纪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删去第三十三条;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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