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四条。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六、删去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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