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8〕123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报告》(国寿人险办发〔2008〕3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业务。试点地区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具体试点乡镇请报告当地保监局后统筹确定。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先期以“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款)”、“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款)”、“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款)”、“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款)”、“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九款产品开展试点。
三、在试点过程中,你公司应以扩大试点地区保险覆盖面,探索可以成功复制推广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经验和模式为目标,不断总结,加大创新,为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廉价、便捷的保险服务,并根据保监会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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