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汇发【2008】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规范有关业务操作,便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简化部分业务操作和单证审核环节,并完善相关业务监管,有关事项待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后再发文明确。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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