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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文化部、民航局、国家文物局、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文化部、民航局、国家文物局、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发改社会[2008]2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旅游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文化厅(局)、文物局、党史研究室、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旅游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开展有关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文化部
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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