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的批复
(闽司〔2008〕208号)
福建工程学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成立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的请示”(闽工院〔2008〕7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更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研究同意在你院成立法律援助站,冠名为“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站依托在院法学系办公,行政上隶属该学院领导,业务上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此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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