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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境外文物征集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境外文物征集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文物政函〔2008〕936号)




深圳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境外文物征集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支持的函收悉。我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文物。博物馆面向海内外征集文物,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

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收藏家合法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通过转让或捐赠等方式,将合法拥有的文物交由博物馆收藏,是所有权行使的重要途径。我们欢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收藏家将其合法收藏的文物交由大陆博物馆收藏。

三、大陆博物馆收藏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收藏家转让或捐赠的文物,应当与转让人或捐赠人签订相关协议书,以确保转让或捐赠行为的有效性和文物来源的合法性,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完善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特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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