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简美妍Kan Mi Youn来山东乳山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523号)
山东省文化厅:
你厅鲁文外[2008]5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山东省演出公司与北京中北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邀请韩国歌手简美妍(Kan Mi Youn),于2008年9月9日到山东乳山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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