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75号)
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报告》(〔2007〕质字第0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8)04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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