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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组查出问题和隐患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组查出问题和隐患的通知

(安委办函〔2008〕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第四督查组,于2008年4月24日至7月26日,对你省进行了督查。你省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百日督查结束后,各地进行了整改,消除了一批隐患,但隐患整改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区隐患整改不到位,到目前还有一些突出问题和隐患未完成整改或未整改。请你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和工作进度,尽快消除隐患,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请将隐患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和隐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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