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闽监发〔2008〕5号)
各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室、人事劳动部门:
现将《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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