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内禁止施放气球的通告
(榕政〔2008〕8号 )
为防范施放气球威胁航空飞行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保护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内禁止施放和系留气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施放下列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用于科研、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二)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禁止使用氢气充灌气球。氢气生产单位不得向施放气球活动提供氢气。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气象、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加强对气球施放活动和空飘气球的安全监管。
气象、安监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联合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违法施放气球、使用氢气充灌气球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依法查处。
四、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施放气球或者使用氢气充灌气球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7143962(市气象局)。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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