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维也纳约翰・施特劳斯圆舞曲乐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1476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113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美琪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和上海爱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奥地利维也纳约翰・施特劳斯圆舞曲乐团一行55人,于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月10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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