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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业经201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7年8月26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一、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删除。  

二、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删除。 

三、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删除。  

四、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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