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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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