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长春园宫门区保护工程开工的批复
(办保函〔2008〕715号)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你处《关于实施“长春园保护方案”项目施工许可的请示》(园政字〔2008〕7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北京市文物局核准后的《长春园宫门区保护方案》实施长春园宫门区保护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请你处按照北京市文物局《关于长春园宫门区保护方案核准意见的复函》(京文物〔2008〕582号)的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三、请你处加强对相关宣传报道的管理,全面、客观、科学地报道圆明园遗址文物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避免引起社会误解。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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