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项目的批复
(文物博函〔2008〕824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MIHO MUSEUM)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项目的请示》(鲁文物〔2008〕9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工作,合作项目起止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
二、由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按照协议书内容开展工作。合作应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调查中取得的馆藏佛教造像原始资料应由中方妥善保管;图录及研究成果如发表,应由中日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优先发表权;
三、请你局做好此项合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将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报告我局。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