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邵武市洪峰煤矿等2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8〕502号)
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邵武市洪峰煤矿和武夷山陈坜煤矿有限公司陈坜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报告》(南经贸行管〔2008〕190号)收悉。我委组织专家对邵武市洪峰煤矿和武夷山陈坜煤矿有限公司陈坜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程序和要件进行审查,同意上述2家煤矿生产能力均核定为4万吨/年。请你委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据此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特此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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