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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