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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洛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绿都春园小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洛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绿都春园小区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809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批洛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绿都春园小区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豫文物〔2008〕1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洛阳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绿都春园小区工程设计方案和你局意见。

二、为避免对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干扰,请你局严格控制该工程的占地规模、高度及外观。工程主体建筑位于隋唐洛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其顶高不得超过15米;生态停车场和景观区工程项目应尽量移出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选址建设。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该工程具体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对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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