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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环监〔2008〕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我部联合你局于2008年4月21日至30日,在你省环境执法后督察检查中发现,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4#湿法窑已经列入陕西省2008年关闭范围,但现场还在生产;企业环保设施陈旧老化,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超标排污。为严肃法纪、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部常务会议审定,现责成你局:

一、督促铜川市政府依法关停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4#湿法窑,杜绝企业违法生产,污染环境。

二、依法追缴陕西秦岭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三、将有关查处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局将有关查处结果于2008年9月12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周广飞

电话:(010)66556471

传真:(010)66556454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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