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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查处吉林省中石油前郭炼油厂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查处吉林省中石油前郭炼油厂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环监〔2008〕18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我部联合你局于2008年4月21日至30日,在你省环境执法后督察检查中发现,中石油前郭炼油厂四氢呋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5桶危险废液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进行处置,擅自转移出厂;属危险废物类油泥的脱水装置压滤机未经申请擅自停运。为严肃法纪、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部常务会议审定,现责成你局:

一、责令前郭炼油厂立即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督促松原市政府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局将有关查处结果于2008年9月12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周广飞

电话:(010)66556471

传真:(010)66556454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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