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8〕1005号)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提前终止存款协议及转存的请示》和《关于资本保证金转存的请示》(民寿发〔2008〕104、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的资本保证金存款300万美元(结构性存款)转存为一年定期资本保证金存款;
二、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深圳发展银行的资本保证金存款1.46亿元人民币转存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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