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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推进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推进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决定

(琼府〔2008〕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4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中心,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不断改善和优化法制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树立典型, 鼓励先进,促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海口市、文昌市、东方市、万宁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推进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新的贡献。其它市县和单位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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