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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不同意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不同意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函

(文物保函〔2008〕709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请示》(辽文物局发〔2008〕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我局不同意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水处理厂。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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