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 目 名 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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