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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长府办发〔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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