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首批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复核备案结果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根据《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开展了首批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备案复核工作。
经我局复核,同意对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等44家一级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履行备案程序,同意对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51家二级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履行备案程序(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及业务范围一览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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