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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笫三款。

二、删去第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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