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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8〕1078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发[2008]295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港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20%。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商务、工商核准审批手续后,由我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请该机构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此复。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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