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复制“武则天除罪金简”的批复
(文物博函〔2008〕667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复制文物的请示》(豫文物〔2008〕1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河南博物院为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复制“武则天除罪金简”(一级文物)1件,用于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在复制过程中,请严格执行文物复制的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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