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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21(82)号决议和MSC.222(82)号决议通过了《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1994年高速船规则”)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994年高速船规则和2000年高速船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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