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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改建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改建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875号)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你公司关于将上海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子公司的有关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上海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名称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二、批准你公司长宁支公司改建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批准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四、批准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亿元。

五、经审核,梅田道夫符合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彭小培、神田修符合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远藤裕之符合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上原忠春符合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六、批准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

(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七、批准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汇丰大厦38楼。

八、原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建后的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其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及其它合同也由改建后的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为上述债务、保单及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九、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请你公司据此到我会申领《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等有关手续。



附件: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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