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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