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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换发证书企业名单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换发证书企业名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条件,予以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准予从事所核准口岸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换发证书企业名单(截止2008年6月30日)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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