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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华筹建财产保险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华筹建财产保险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821号)




韩国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华筹建独资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华筹建一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你公司应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筹建期1年。

三、筹建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开业申请,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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