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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环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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