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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承德秀水、万隆商业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承德秀水、万隆商业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意见的函

(办保函〔2008〕557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承德秀水、万隆商业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请示》(冀文物字〔2008〕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充能说明已做的景观影响评估准确性的相关视线分析图纸,以及在避暑山庄不同高度位置进行的景观影响评估报告。

二、该项目位于承德避暑山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承德老城区内。根据《承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拟建项目高度不得高于50米。

三、请你局督促有关单位,加快《承德避暑山庄及外八庙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进程,规划中应充分考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对避暑山庄和外八庙历史风貌和环境景观的影响,提出相应的保护管理要求,并按程序报批。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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