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对榆横煤化学工业区经一路穿越长城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08〕544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榆横煤化学工业区经一路穿越长城的请示》(陕文物字〔2008〕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我国对长城实施整体保护。《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所报项目应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商有关文物保护机构,编制穿越方案。
二、方案应充分考虑工程可能对长城本体及其环境产生的影响,制定工程实施所应有的长城本体及其环境保护措施,将工程对长城的影响降至最低,保证文物安全。
三、补充项目必要性说明、影响评估、现状照片、工程与长城本体位置关系图、保护长城措施等内容。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指导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经你局审定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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