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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农作物研究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农作物研究所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8〕334号)




天津市农作物研究所:

2008年5月,我部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立即进行限期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2008年11月30日前,将已过使用寿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二、在废旧放射源送贮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安全。

三、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8年12月30日前报送我部。

四、即日起不得启用该辐照装置。如果违反规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五、我部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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