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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5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486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8年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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