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745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40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8年4月22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18条修改为“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公司股本结构为:(1)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三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2)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3)北京易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