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到福建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934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8]74号、8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演出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于2008年6月22日到福建龙岩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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